(2013)云行审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冷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冷威;丁艳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云行审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法定代表人王金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辉,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冷威,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被执行人丁艳,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执行人冷威、丁艳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岳云计生征字(2013)第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作出的征收决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岳云计生征字(2013)第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冷威、丁艳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3536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案件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冷威、丁艳承担。审 判 长 唐耀国审 判 员 陈映波代理审判员 张 兰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