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消防器材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苏州消防器材总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剑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法定代表人张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消防器材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宜昌四八二〇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衷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