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德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德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628号原告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3号29-8、29-9、29-10,组织机构代码68147849-8。负责人夏天,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通,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刘德通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