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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黄某甲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9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科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农民。2011年4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周红安,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乙,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蒋勇法,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聪婷、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及辩护人马科杰、周红安、蒋勇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有债务纠纷。2013年7月17日16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经商量后乘坐由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一辆牌照为浙B×××××的奇瑞汽车四处寻找被害人周某乙。后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在慈溪市孙塘南路鼎华汽修厂找到了被害人周某乙,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强行带上车欲带至慈溪市观海卫镇被告人陈某甲的租房。在车上,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向被害人周某乙讨要债务,并对被害人周某乙进行威胁。后因群众报警,当被告人陈某甲等人驾乘的汽车行至慈溪市桥头镇枫桥道口时,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周某乙才得以解救。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人罗某、周某甲、顾某、黄某丙、徐某乙、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伤势照片、病历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及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徐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马科杰、周红安、蒋勇法分别关于请求对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三、被告人黄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四、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益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