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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乔俊贤与孙进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乔俊贤,男,汉族,系印台区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聘用的垃圾填埋场管理员。委托代理人杨西峰,系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进朝,男,汉族,1960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美玲,系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俊贤诉被告孙进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俊贤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俊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刘随社人民陪审员  杨燕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