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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林嘉明与郑文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嘉明,郑文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734号原告林嘉明,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伟、林金婷,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伟,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嘉明与被告郑文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嘉明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文伟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娴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