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6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沃小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沃小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2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范贵,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小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沃小园金融借款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