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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法执指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州袭王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金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德州袭王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指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国金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德州袭王制衣有限公司宁津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国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德州袭王制衣有限公司(2011)宁商初字第28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津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国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德州袭王制衣有限公司(2011)宁商初字第28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