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港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喜秀与麦瑞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秀,麦瑞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陈喜秀。被执行人:麦瑞全(曾用名麦瑞钱)。陈喜秀与麦瑞全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410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麦瑞全每月支付麦雲抚养费500元给陈喜秀,直到麦雲成年为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麦瑞全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喜秀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麦瑞全在xx局工作,有工资收入,但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麦瑞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兴福的工资收入6050元,并从2013年8月起每月扣留、提取李兴福的工资收入500元到本院帐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云南路支行部,帐号:618457529346,开户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用于抚养其小孩麦雲的费用,直至本院通知停止扣提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家良审 判 员  张松昌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