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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460号原告:孙某,男,汉族,1934年生,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石某,女,汉族,1946年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任明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