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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协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鸿鼎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协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267号原告:绍兴县鸿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桂。委托代理人:杨红耀。被告:绍兴县协创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委托代理人:申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协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协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协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依法减半收取1,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