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