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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