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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公司诉被告符旭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公司,符旭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997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公司,住所凌海市世纪园小区4号楼。负责人:刁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符旭东,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公司诉被告符旭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若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