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小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卫,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被告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小学负责人周增一,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57元。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