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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小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卫,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被告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小学负责人周增一,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小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57元。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