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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文峰模具有限公司与舒坤权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文峰模具有限公司,舒坤权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东莞市文峰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委托代理人罗喜元,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坤权。委托代理人严志芬,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文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坤权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文峰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文峰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283元,减半收取为16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光  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书记员 朱  全  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