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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母元全、母元芬申请执行四川君合联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元全,母元芬,四川君合联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353-1号申请执行人母元全,男。申请执行人母元芬,女。被执行人四川君合联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母元全、母元芬与四川君合联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君合联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金鱼村住房一套用于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清偿申请执行人母元全、母元芬的债务。2013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南执字第13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该房屋。现被执行人四川君合联鑫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先俊申请对该房屋解除查封,用该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所贷款项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母元全、母元芬的债务,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该方案申请执行人母元全、母元芬亦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君合联鑫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先俊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金鱼村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 永 健审 判 员 任 增 全代理审判员 李 俊 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达(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