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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联社李家铺信用社诉被告廖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津市市农村信用联社李家铺信用社,廖先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联社李家铺信用社,住所地津市市李家铺官堰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龙小松,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恒,津市市农村信用联社职员。被告廖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联社李家铺信用社诉被告廖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联社李家铺信用社本案有相关原因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联社李家铺信用社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联社李家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联社李家铺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李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