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银素诉高振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素,高振方,高宏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王银素,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振方,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宏杰,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东段路南。原告王银素诉被告高振方、高宏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银素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银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王银素负担。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