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环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许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江某某。被告许某某。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其出院未满三个月,致司法鉴定程序不能进行,待其出院期满后再另行起诉。经审查,原告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乔维贤代理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