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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东刑初字第220号被告人叶兴龙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龙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兴龙,绰号“阿养”,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市××镇××路××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兴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龙剑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叶兴龙驾驶“桂PHX9**”的“北京现代”牌轿车至东兴市东兴镇那超路华星便捷酒店附近,发现公安民警向其走来,便将1包可疑毒品K粉(经称量,净重9.83克)丢弃在地上。公安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便对其进行检查,在其所驾驶的小轿车上查获可疑毒品K粉2小包和可疑毒品“神仙水”2瓶,经称量分别净重10.52克、0.97克、10.11克、10.22克。经刑事科学技术检验,从3包可疑毒品K粉中检测出氯胺酮,从2瓶可疑毒品“神仙水”中检测出MDMA和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兴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叶兴龙的供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证明、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兴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MDMA、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兴龙非法持有毒品MDMA共20.33克、氯胺酮共21.32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叶兴龙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兴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龙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简钱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