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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军利与被执行人张玉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耀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利,男,1966年5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张玉仓,男,1965年3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瑶曲镇。被执行人马高玲,女,1978年9月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系张玉仓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利与被执行人张玉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法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军利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张玉仓应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军利人民币41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应加赔10000元,现执行标的应为51000元。受理费537.5元、执行费665元,合计522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张玉仓之妻马高玲为被执行人,依法扣划其二被执行人存款28314.64元,现尚欠23887.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标的52202.5元(含诉执费)中28314.64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