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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1年生一女孩冯某乙,现已成年并在北京工作。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一直没有培养出感情,多年来经常争吵。特别是被告对原告从来都不关心,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本该解除这一不幸的婚姻。2010年5月被告曾起诉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当时考虑到孩子已成家立业,夫妻二人本已到了安度晚年的时候,应进一步互谅互让,相伴终生,所以原告当时不同意离婚。自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以来,原告想尽办法与被告和好,但被告一直我行我素,没有一点和好的意思,故二人长期彼此没有语言沟通,如同陌生人一般,且长期分居,至今没有一点和好的可能,为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这一不幸的婚姻关系,故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完全不符合事实,我与原告关系很好,平时关心他,我们没有分居,一直在家居住了。我是曾起诉过离婚,我是想和他和好,原被告没有沟通,因为照顾小孩去北京待了十五个月,去年就回来了,原告说我不想和他和好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未出庭参加庭审,对于原告的主张,原告代理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81年生一女孩,名冯某乙,现已工作。2010年4月20日被告曾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7月20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10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年结婚至今已三十多年之久,婚后生育一女,双方经过多年的生活,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于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双方应在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宽容大度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和纠纷,携手相伴,安享晚年。原告称双方已分居,没有沟通,没有感情,被告否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不能证实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以判决不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冯某甲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茂松人民陪审员  姚建武人民陪审员  赵玉环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