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盐城经济开发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与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住所地盐城开发区商业街*****号。负责人蔡卫华,该商行总经理。被告戴军,市民。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与被告戴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