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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农民,住荔浦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蒙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百炼审判员  姚福光审判员  黄世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