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蒙山县。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农民,住荔浦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蒙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百炼审判员 姚福光审判员 黄世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