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汤艳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汤艳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48号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百灵,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该公司员工。被告汤艳兵,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汤艳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