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2516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明万与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干坝子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万,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干坝子煤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2516号附1号原告李明万,男,汉族。被告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泗华路,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494392-1-1。法定代表人高金贤,经理。被告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干坝子煤矿,工商注册号500101300027995。负责人高艮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万诉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金鼎煤业有限公司干坝子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万于2O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万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熊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