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辖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由灿与被告南京芳俊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由灿,南京芳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辖初字第51号原告陈由灿,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戴红军,江苏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芳俊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住所地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北沿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钱立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由灿诉被告服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服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在摊位租赁合同中已注明,争议协商不成由本市江宁区法院受理,故鼓楼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审理中,原告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属于专属管辖,应由鼓楼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为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系商铺租赁合同,原告诉讼标的为债权给付,并未涉及不动产权益,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京芳俊服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