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石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永礼与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礼,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邹建青,毕然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48号原告郭永礼,委托代理人宋丹。被告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毕建军。被告邹建青。被告毕然九(曾用名毕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智宁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曲诗法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枝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