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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石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永礼与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礼,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邹建青,毕然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48号原告郭永礼,委托代理人宋丹。被告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毕建军。被告邹建青。被告毕然九(曾用名毕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智宁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曲诗法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枝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