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孔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3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自由孔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于2010年3月至10月间,利用其任职广州市永颀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业务销售和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将福建省莆田市简洁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给广州市永颀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0000元、重庆惟真制衣有限公司支付给广州市永颀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48001元均占为己有。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孔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李某宪的陈述,证人朱某、何某的证言,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报警回执、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书、协查说明、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的转帐凭条、交易明细、中国银行的银行电子帐单、开户资料、汇款凭证、中国交通银行的电子凭证、交易明细,订货合同,广州市永颀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刑事报案书、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历史交易明细、样布明细、出勤记录、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被告人孔某的个人简历、工资表,福建省莆田简洁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转帐凭条,杭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孔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孔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慧超周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