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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钟慰文与汤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慰文,汤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钟慰文。被告汤成林。以上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慰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3月30日被告因需购买汽车美容店内的设备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保证2011年4月底前归还。归还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其催还,被告拒不还款。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2011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万元,保证2011年4月底之前归还。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本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在2011年4月底之前返还,但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被告还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钟慰文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钟慰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汤成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学 嵘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伟(兼)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