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保珍与唐会清、张计满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珍,唐会清,张计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孙保珍,农民。被告唐会清,农民。被告张计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珍与被告唐会清、张计满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珍于2013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唐会清已结清欠款,与被告张计满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孙保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阎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