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陈志权诉被告谭永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权,谭永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陈志权,男,汉族,(其他信息略)。委托代理人:俞某,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永良,男,汉族,(其他信息略)。原告陈志权诉被告谭永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永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陈志权的委托代理人俞某、被告谭永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权诉称:原、被告曾是翁婿关系。2013年5月23日,被告谭永良出于发泄私愤的目的,擅自潜入原告的生产工场,对原告的生产资料进行破坏,致使原告的财物遭受严重的损毁,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11310元。2013年9月28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谭永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1113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谭永良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谭永良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权赔偿经济损失11131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63元,保全费1077元,合共2340元,由被告谭永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