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李艳、张莹莹、张治安、高西峡申请执行曹东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张莹莹,张治安,高西峡,曹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申请执行人张莹莹。法定代理人李艳。申请执行人张治安。申请执行人高西峡。委托代理人李艳。被执行人曹东民。案外人张粉玲。李艳、张莹莹、张治安、高西峡申请执行曹东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咸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次申请执行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东民正在服刑期间无能力履行本案案件款,其妻张粉玲自愿替曹东民履行本案义务且于2012年6月25日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78629.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38629.50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于和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剩余3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现被执行人之妻张粉玲已将2013年8月30日前应给付的案件款15000元已给付且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15000元因履行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5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