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陈刚与杨利红、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杨利红,杨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664号原告:陈刚。委托代理人:戴洁娜。被告:杨利红。被告:杨继红。原告陈刚为与被告杨利红、杨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单贤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刚的委托代理人戴洁娜到庭参���诉讼,被告杨利红、杨继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刚起诉称:2013年5月15日,被告杨利红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陈刚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3年8月14日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若逾期则由被告杨利红承担借款本金2%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被告杨继红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归还之日起二年。原告陈刚当天即将借款借给了被告杨利红,但被告杨利红借款后并未按约归还,被告杨继红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陈刚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利红立即归还原告陈刚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200元(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违约金6505元(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此后违约金按���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另计),以上合计217705元。2、判令被告杨利红支付原告陈刚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3、判令被告杨继红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杨利红、杨继红承担。原告陈刚为支持其诉称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利红于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陈刚借款200000元及相关约定,并由被告杨继红担保的事实。2、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陈刚为本次诉讼而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元的事实。被告杨利红、杨继红未作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上述原告陈刚提供的证据,被告杨利红、杨继红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该证据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本院认定具有证明的效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刚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刚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刚与被告杨利红、杨继红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利红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被告杨继红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是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者,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陈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利红返还原告陈刚借款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利红支付原告陈刚借款利息11200元(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杨利红支付原告陈刚逾期还款违约金6505元(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5.6%的四倍另行计算,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杨利红支付原告陈刚为本次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杨利红支付原告陈刚为本次诉讼而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杨继红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被告杨利红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杨利红、杨继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31元,减半收取2365.50元,由被告杨利红负担,由被告杨继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31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