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中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康佩庭与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康佩庭;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娄中行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康佩庭。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康志江,系康佩庭之子。康佩庭因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3)冷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康佩庭上诉称,(2013)冷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为无效及错误裁定,恳请撤销该裁定,判令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上诉人1993年7月的劳动能力鉴定表提供原件并予以公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表(1993年7月)原件,是在康佩庭工伤问题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而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证明予以了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四)项“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合法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邑审 判 员 朱卫煌审 判 员 童志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革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