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韩英、周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韩英,周红兵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0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星海,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委托代理人程军。被告韩英。被告周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英、周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韩英、周红兵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韩英、周红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詹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