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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区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刘英琴与曲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英琴;曲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刘英琴,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曲淑娟,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刘英琴诉被告曲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刘英琴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找到曲淑娟,因其不能提供曲淑娟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英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