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予东与被执行人邱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予东,邱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079号申请人:邱予东,男,194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大众铸造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邱晨,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临时工。申请人邱予东以被执行人邱晨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77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25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诉讼费2538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7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