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时光永与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光永,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时光永,男,汉族,1958年7月7日生,住安徽省寿县。被申请人: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时光永因与被申请人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第15#(幢)1205(2205)-1221(2221)号建筑面积为2222.2平方米的房屋。该诉前保全申请,由六安永悦车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开发区东三路以东的房地权证经开字第41601××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时光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第15#(幢)1205(2205)-1221(2221)号建筑面积为2222.2平方米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是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1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