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97号原告郝某,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郭某,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原告郝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