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与张孙全,陈孝平,张上德,马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张孙全,陈孝平,张上德,马亚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健康路87号。负责人张晓刚。委托代理人金晨,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敏,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孙全,男,汉族。被告陈孝平,女,汉族。被告张上德,男,汉族。被告马亚利,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被告张孙全、陈孝平、张上德、马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张孙全;贷款于2012年5月11日发放,于2012年10月11日到期;贷款本金10万元已归还5766.22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5.66%,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截止2013年11月11日,张孙全结欠利息1248.02元,逾期罚息23226.16元。张孙全应承担邮储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380元。2、人的担保情况:陈孝平、张上德在30万元本金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马亚利自愿为张上德的上述保证行为形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张孙全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4233.78元及利息1248.02元、逾期罚息(截止2013年11月11日为23226.16元;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94233.78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5.66%上浮50%计算),以及邮储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380元。2、陈孝平、张上德、马亚利对张孙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孙全、陈孝平、张上德、马亚利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诉称事实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贷款借据、逾期清单、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张孙全、陈孝平、张上德、马亚利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孙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归还贷款本金94233.78元;并支付利息1248.02元、逾期罚息(截止2013年11月11日为23226.16元;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94233.78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5.66%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380元。二、陈孝平、张上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张孙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马亚利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张上德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290元,由被告张孙全、陈孝平、张上德、马亚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青审 判 员 陶 玉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菊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