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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陈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陈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11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2013年7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乙。被告人陈某甲。2013年7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陈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陈乙、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下旬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黄××以“夫妻”相称,假冒椒江浦东发展银行行长的儿子、儿媳的身份,由被告人黄××出面实施,被告人陈某甲予以配合的方式多次实施诈骗,并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1、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黄××经事先商量,以“朋友兄弟生病急需用钱”为借口,骗得姜某、陈某丙夫妇人民币4.5万元。2、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黄××经事先商量,编造银行卡被冻结、拉存款、买基金等理由,骗得杨某人民币共计13.5万元。另查明,2013年6月30日,被告人黄××、陈某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同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退还姜某4.5万元、杨某13.5万元,并取得谅解。同年11月7日,姜某、杨某某对被告人黄××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陈某丙、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施某某的证言,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警单,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谅解书,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尚有年幼孩子需要抚养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黄××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已向被害人全部退赔赃款,取得谅解,且无前科劣迹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陈某甲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世界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季飞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