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伟强与被执行人韦江洪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伟强,韦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谭伟强。法定代理人谭康熙。被执行人韦江洪。申请执行人谭伟强与被执行人韦江洪抚养费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8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从2013年11月份起每月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50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股金等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36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