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友合等与徐绍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合,贾焕芬,徐绍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68号原告高友合,男,1981年6月9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贾焕芬(又名贾丽莎),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普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绍峰,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友合、贾焕芬与被告徐绍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友合、贾焕芬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友合、贾焕芬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合、贾焕芬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