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巧云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巧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张定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741号。法定代表人钟玉远,董事长。被申请人熊巧云。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熊巧云支付贷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熊巧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伍国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