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先科电子元器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先科电子元器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492号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委托代理人:胡斌。被告:昆山市先科电子元器件厂。法定代表人:张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先科电子元器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69元,减半收取3534.50元,由原告杭州联生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