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高陵鹿苑小区项目部、李兴平、郑一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高陵鹿苑小区项目部,李兴平,郑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482号申请人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7号海洋大厦8-0804室。法定代表人王改云,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4号楼4层B区。法定代表人段忍年,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高陵鹿苑小区项目部,住所地高陵县高三路。负责人李兴平。被执行人李兴平,男。被执行人郑一兵,男。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高陵鹿苑小区项目部、李兴平、郑一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融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高陵鹿苑小区项目部、李兴平、郑一兵履行生效调解书中的义务,支付货款452713.75元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诉讼费568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高陵鹿苑小区项目部、李兴平、郑一兵未按照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郑一兵名下位于西安市×区××街×栋×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