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4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秦先龙与宋孝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先龙,宋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489-1号申请执行人:秦先龙,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孝海,男,1951年12月16日生,汉族。秦先龙与宋孝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孝海的银行存款45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孝海存款45000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宋孝海的存款60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