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90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