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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790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