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光菊与李光伟、李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菊,李光伟,李红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菊。被执行人:李光伟。被执行人:李红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菊与被执行人李光伟、李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光伟、李红秀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王彦山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娜 搜索“”